什么是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确定据以征收进口关税的价值。大多数关税税率是该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因此您申报的价值决定了应缴税款。本指南介绍大多数国家遵循的 WTO 规则、CIF 与 FOB 的位置,以及如何计算您这批货物的关税计税基础。
起点:成交价格
《WTO 海关估价协定》(即实施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将成交价格作为第一种也是主要的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是货物销往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并按协定第 8 条的要求进行调整。
在特定情形下,海关可以不接受发票价格作为成交价格: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受到限制;销售取决于无法确定价值的条件或考虑;转售所得的一部分未经调整归卖方所有;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该关系影响了价格。
需要加到发票价格上的费用
第 8.1 条要求将下列费用加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上,但已包含在内的除外:
- 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除外。
- 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以及包装费用(人工和材料)。
- 协助(assists):买方免费或低价提供、用于生产进口货物的货物和服务,例如在进口国以外完成的工具、模具、材料、工程和设计工作。
- 与货物有关、买方作为销售条件必须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 货物其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归卖方的任何部分的价值。
运输和保险:CIF 与 FOB 为何不同
第 8.2 条允许每个 WTO 成员自行决定海关估价是否包括运至进口港或进口地点的运输费用、与该运输相关的装卸和搬运费用,以及保险费。因此,有的国家按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至进口港)估价,有的则采用类似 FOB 的基础(货物在出口港装船,不含国际运费)。
在报出到岸总成本之前,请先确认目的地适用哪种基础。Customs Declare 按 CIF 价值而非发票原价计算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因此 FOB 发票会先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六种估价方法及其顺序
如果无法使用成交价格,海关依次转向下一种方法。只有前一种方法无法适用时,才使用后一种:
- 成交价格(第 1 条). 实付或应付价格,按第 8 条调整。
-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第 2 条). 大约同一时间销往同一国家的相同货物的价值。
- 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第 3 条). 同样的测试,采用相似且具有相同功能的货物。
- 倒扣价格(第 5 条). 从货物或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倒推,扣除佣金、利润、运输费用等。
- 计算价格(第 6 条). 由材料和生产成本,加上此类货物销售中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构成。
- 合理方法(第 7 条). 依据进口国可获得的数据,采用与协定相一致的合理方法。不得使用最低限价或任意、虚构的价格。
进口商可以申请对调第 4 和第 5 种方法的顺序
根据第 4 条,如果无法按第 1 至第 3 条确定价值,进口商可以要求先适用计算价格(第 6 条),再适用倒扣价格(第 5 条)。实际中能否采用,取决于目的地自身的规定。
计算示例(数字仅作说明)
买方进口货物,发票金额 10,000 美元,贸易条件为 FOB。国际运费 800 美元,海运保险 100 美元。CIF 价值为 10,000 + 800 + 100 = 10,900 美元。
若从价税率为 10%,关税为 10,900 的 10% = 1,090 美元。如果目的地按 FOB 基础征税,同样税率则为 1,000 美元。10% 只是示例,并非真实税目;实际税率请使用关税计算器。
常见估价错误
- 申报低于发票的价值,或为海关另开第二份发票。这属于低报价格。
- 遗漏第 8 条要求加入的协助、特许权使用费或佣金。
- 使用了错误的国贸术语(Incoterm)基础,导致运费和保险费遗漏或重复计算。
- 按错误的汇率折算币种。请使用目的地海关规定的、适用于申报日期的汇率。
常见问题
海关价值和发票价值一样吗?
不一定。海关价值以实付或应付价格为起点,但必须按 WTO 协定第 8 条调整,例如加上包装、佣金、协助、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在目的地采用 CIF 基础时加上国际运费和保险费。
CIF 价值和 FOB 价值有什么区别?
FOB 涵盖在出口港装船的货物。CIF 在此基础上加上至进口港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WTO 协定第 8.2 条允许各成员选择是否将这些费用计入海关价值。
如果海关不接受我申报的价值会怎样?
海关会按协定规定的顺序转向下一种方法: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最后是合理方法。具体的申诉程序取决于目的地国家。
来源
最后核实: 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