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toms Declare
指南

如何主张 SADC 免税待遇:原产地规则

在 SADC 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货物,只有符合 2008 年 10 月修订的《SADC 贸易议定书》附件一,才能享受优惠待遇。本指南概述这些规则和主张待遇的步骤。这只是概述;发货前请阅读附件一中适用于你产品的规定。

货物如何获得资格

  • 货物必须从一个成员国直接发运给另一个成员国的收货人(规则2)。
  • 货物必须完全在某成员国生产,或在该国用并非完全在当地生产的材料制造,且这些材料经过了充分加工(规则2)。
  • 充分加工按产品逐一对照附录一的清单检验。
  • 成员国被视为一个领土:任何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国加工,被视为原产于最终加工所在国(规则2)。
  • 来自粮食援助或援助变现的农产品不合格。

主张待遇的步骤

  1. 在附录一中找到你产品的规则. 查找 HS 品目。Customs Declare 概述了其持有的每个六位编码的规则类型。
  2. 用规则检验你的材料. 规则是以下之一:税目或子目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上限、其重量上限、化学加工规则或特定工序。有些产品列出备选规则,例如税目改变或价值上限。
  3. 正确计算材料价值. “材料价值”是非原产材料进口时的海关价值,包括运至口岸或进口地的运费、装卸和搬运费用以及保险费。出厂价是支付给完成最后加工的制造商的价格,包括所有材料的价值和利润。
  4. 确认工序不属于不足的加工. 规则3列出了本身不足以支持原产地主张的工序。在依赖简单工序之前请先阅读。
  5. 需要时适用价值容忍度. 清单本来禁止的非原产材料,如果其总价值不超过出厂价的 15%,且不超过清单设定的任何百分比,则可以使用。该容忍度不适用于 HS 第50至63章、第87章和第98章(规则2)。
  6. 取得原产地证书. 主张必须有出口商或其授权代表按附录二格式出具、并经出口成员国指定机关盖章认证的证书作为支持(规则9)。如果生产商不是出口商,生产商必须按附录三格式向出口商提供书面声明。
  7. 随货物提交并预期可能的核查. 如果进口机关对证书有疑问,可要求进一步核查,应在请求后三个月内使用附录四表格完成。它不得仅因此阻止你提货,但可要求就可能应缴的关税提供担保,除非货物被禁止(规则9)。

特殊情况

  • 马拉维、莫桑比克、坦桑尼亚或赞比亚向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出口的 HS 第50至63章纺织品和服装,适用附录一第4栏中另行规定的条件,并受 2000 年 8 月 4 日商定的数量限制约束(规则2)。
  • 主管机关至少保存证书和证明材料的副本五年(规则9)。我们建议你也将自己的生产和材料记录保存同样期限。
  • 各成员国向秘书处交存获授权签发证书的机构名称以及签字和印章样本(规则9)。

如果文件不实

成员国承诺对提供或促使提供在重要方面不实文件的人规定处罚(规则10)。缺乏支持的主张也可能导致征税。请保持你的生产记录完整。

常见问题

谁签发 SADC 原产地证书?

由各成员国指定并通知秘书处的机关(规则9)。请向你所在国的海关或贸易机构询问由哪个办公室签发。

15% 的容忍度总是可用吗?

不是。它不得超过产品清单设定的任何最高百分比,也不适用于 HS 第50至63章、第87章和第98章。

这适用于安哥拉、刚果民主共和国和科摩罗吗?

我们的表格没有将它们列为自贸区参与国,也没有核实其地位。在依赖它们的区域待遇之前,请向海关确认。

来源

最后核实: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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